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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rsc    发布时间:2025-11-25 浏览次数:2664

部门、各学院

    根据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山东第二医科大学职称聘任实施办法》(山二医人字〔2025〕15 号)要求,为加强我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深入开展,现就做好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学习人员范围

    全校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和形式

公需科目

    1.学习内容。公需科目重点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等专题系列课程开展学习;自主选择数字技术、知识产权、网络安全、应急管理、医养健康、人才国际化、科学精神培育、团队合作建设、人文素养等方面课程开展学习。年度累计应不少于30学时

    2.学习形式。公需科目学习可采取远程教育和线下培训等形式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http://117.73.255.69:9080,在山东开放大学、蟹壳云学等公需科目网络学习平台参加学习。

)专业科目

    1.学习内容。专业科目应结合行业特点和发展趋势,立足科技前沿,以更新知识结构、掌握先进技术、提升专业水平、提高创新能力为目标,重点围绕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课程开展学习。年度累计应不少于60学时

    2.学习形式。专业科目学习由相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学习方案在相应主管部门官网和“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同时面向社会发布专业技术人员可选择参加。

三、继续教育学时认定

    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平台选择相应专业课程学习,学习完成或考核合格(部分公需科目学习完成需进行答题后获得学时)后自动生成电子证书,学时自动导入职称申报管理系统,计入个人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并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除此之外,以下形式可通过平台,提交证明材料,认定学时。

    培训进修类,包括经学校组织或审批同意参加的各类进修、研修、学术交流、出国学习、远程教育及其他相关继续教育实践活动,按实际学时登记,不超过8学时/天进修学习需要提供单位派出证明、进修单位考核证明

    自学类,包括经学校审批同意参加的自学考试、在职学历教育,每年累计不超过40学时。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和当年度成绩单

    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可折算学时。成果类,包括省级及以上课题、各类成果奖、专利论文著作类,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技术论文学术会议交流论文出版著作、译著等。每项(篇、本)计10学时,折算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30学时。证明材料上请明确标出姓名、位次、等级、产权单位等关键信息。

    11月28日前,各单位指定1-2名平台管理人员,在平台完成注册,并提报《山东省继续教育平台管理人员信息表》(附件2)纸质版1份至行政楼532,负责本单位注册信息、变更信息、学时申报等审核工作

四、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与电子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请根据《关于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上线和推行继续教育电子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167号)要求,通过“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学时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电子证书发放。通过平台完成学习的,可以直接进入平台,打印《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五、有关要求

    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国家和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加快落实,确保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工作规范、有效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应确保认定学时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上传虚假材料的,后果自负。平台管理人员应公平、公正开展学时审核工作,严格把关,确保学时认定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附件:

    1.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使用说明

    2. 山东省继续教育平台管理人员信息表

 

山东第二医科大学 

           2025年1125

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有关工作的通知+附件.doc